南科大有学生会主席吗?

吴北翎 南科每日见闻 2018-11-26 原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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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学校发生了一件有伤风化的事件。有知情者声称,此事与前任学生会主席马某有关。考虑此等事项涉及私隐,笔者无意过多关注该事件。然而,坊间所传之“前任”一语,颇值得商榷。

现行版本的《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会章程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“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(简称执委会),是学生会的最高执行机构,对外可代表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会。”即,学生们平时口中所言“学生会”一词,严格来说,应当是“学生会执行委员会”,也就是说,“学生会主席”所指,即为“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”。《章程》有关条款兹摘录如下:

“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:(一)主席一名;(二)副主席一至四名;(三)部长若干。

“第二十八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,执委会主席团(简称主席团)由主席、副主席组成。主席团成员不得在其他主要学生团体任职。

“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每届任期两学年,一任一学年。常委会负责对主席团的届中调整。

“第三十条 主席由民意推荐与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,副主席由学代会常委会按程序组织选举产生。

“第三十一条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。当执委会主席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权时,可由学代会常委会确定一名副主席暂代主席行使主席职权。”

由三十条可见,学生会主席,乃是由“民意推荐”与“学代会民主选举”产生。那么,学代会是什么机构呢?《章程》有关规定订明,“学代会”是“全体学生代表大会”,学代会选举产生学代会常委会(简称“常委会”)。同时,第十五条规定,“学代会会议每两学年召开一次。由学代会常务委员会召集。如果学代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,或者有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代会代表提议,可以临时召集学代会会议。

基于以上条文,不难推定,学生会主席乃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主席的合法性来自于学生代表大会的授权,因此,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情况下,依据通行的法律原则,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另行确立正式的学生会主席。所以,在没有辞职或合法罢免与弹劾——《章程》并未规定后两种情况——的前提下,学生会主席人选均必须依照前一次学代会选举结果。一旦在届中发生任何一合法去职的情况,也必须通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方式,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。

然而如今的学生会主席韩某某,却并非上一次学代会选举产生的结果。前一届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主席,乃是马某。为什么会这样呢?根据笔者的听闻,马某在升入大四时,无意继续担任学生会主席,所以辞去职位。然而其后并未听闻有任何学代会或临时学代会被召开,以选举新一任学生会主席来完成马某余下的一年任期。现在学生会所谓“主席”,是由六月的16人选举所产生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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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月的16人选举产生新一任学生会“主席”。(图源:邮件)

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:“《章程》第二十九条难道不是已经规定,常委会可以对主席团进行届中调整吗?”那么我们不妨来考订一下常委会的职权。第一,常委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副主席;第二,常委会有权在主席不能视事的情况下,从副主席中任命一名代理主席暂代职权。学生会副主席固然由常委会选举产生,届中重新选举似无可厚非;然而学代会常委会并无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之职能,而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代理主席。所以学代会常委会无权产生正式的学生会主席,学生会主席必须经由学代会授权方得合法。“届中调整”仅对副主席适用。

关于六月的16人选举一事,还有另一个可疑的地方。依据《章程》,进行届中调整的必须是“常委会”,然而依据邮件所示,是次选举是由“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会换任选举委员会”举行的。该委员会并无任何法律依据,《章程》无任何条款订明该委员会的性质、职能、组成等内容。那么,该委员会以何理由僭越行使学代会宝贵的选举学生会主席的权力呢?

或许又有人提出异议:“既然常委会可以任命代理主席,现在让常委会任命韩某某为代理主席,是否可以解决这一法律问题?”答案依然是否定的。依据《章程》,代理主席必须由副主席中选择;韩某某尽管是前任副主席,然而他已经并非现任副主席,无资格被任命为代理主席。更何况,假如代理主席可以罔顾学代会的召开而连续执政一年,那么“暂代”的意义又何在?学生会主席一职,不就成了学生工作部等少数学生会主管机构或个人,纯而又纯的官僚工具了吗?

综上所述,六月的16人选举产生的学生会“主席”,是非法的。现任的学生会主席,处于法律上的空缺状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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